行使取回权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4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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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市w公司,地址:xx市x街x号,法定代表人:邓xx,职务:总经理。
被告:t公司破产清算组,地址:xx市x街x号,清算组负责人:李xx。
请求事项:请求取回w公司租借给t公司的挖掘机一台。
事实与理由:1991年3月15日,w公司与t公司曾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t公司向w公司租借挖掘机一台,用于该公司厂房施工,每月租金200元,租借期为半年。1991年8月10日法院宣告t公司破产。该公司破产清算组将我公司租借给t公司的挖掘机列为破产财产范围,我方多次要索回挖掘机,清算组置之不理,根本不承认t公司向w公司租借挖掘机一事,为此,我公司与破产组发生矛盾,多次协商未果。我公司与t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在t公司破产案法院受理以前,我们对该财产拥有所有权,至今t公司破产案法院受理以前,我们对该财产拥有所有权,至今t公司还拖欠我方租金。以上事实有w公司与t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为证,望法院及时作出裁定。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xx市w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xx
1991年8月30日
附:租赁合同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