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耳光打掉十万元
发布时间:2015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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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故意伤害案件。
2011年6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谭某某怀疑被害人毛某用手机在自己开办的采石场附近公路上拍摄采矿区照片,不问青红皂白将路过该厂区的毛某打了几耳光,将毛某左耳打伤。经鉴定,毛某左耳损伤为轻伤、十级伤残。经法院主持调解,谭某某与毛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由谭某某赔偿毛某各项损失共计100000元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毛某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谭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与被害人毛某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取得了被害人毛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判决被告人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